为优化上海市
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工作
市政府近日印发新修订的
《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》
《通知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
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
《通知》涵盖了哪些主要内容?
上海市人民政府
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
沪府规〔2024〕1号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委、办、局:
为贯彻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和《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》,切实增加老年人社会福利,从2016年5月1日起,本市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。现就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作如下通知:
发放对象
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,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。
发放标准
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,具体如下:
今后,老年综合津贴标准的调整,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研究确定。
发放形式
老年综合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,分别于每年1月、4月、7月和10月发放。新增对象或适用发放标准调整的对象,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,根据适用发放标准按月计算。
老年综合津贴制度设立一定年限的追溯期,具体办法另行规定。
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。上海市敬老卡和社会保障卡的制作、发放和管理具体事项,按照相关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实施。